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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初,A夫妻与B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转让价款100万。合同签订后,B女士交出了房屋,A夫妻搬入居住。但因购房款没有全部支付,因此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年初,因为双方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A女士与B女士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B女士将A夫妻购房款全部返还。
 
2016年年中,A女士与B女士在“家”中,因为是否退房的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从9楼一跃而下,不幸身亡。
 
之后,A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B女士继续履行购买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判定A女士与B女士签订的《终止合同协议书》无效。
 
接手官司的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感觉案情十分复杂,难以宣判。庭审后,双方当事人也都委托他人向法院进行了意见表达。
 
2016年年底,为了解开双方心结,钱法官约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前晚,为了调解成功,钱法官调阅案卷,冥思苦想,直至凌晨。
 
努力终于产生效果。双方最终以B女士补偿40万,A先生解除购房合同、归还房屋,达成一致协议。
 
2017年3月初,双方履行协议,A先生腾退房屋,B女士将补偿款通过法院转给A先生。
 
看完之后不禁欢呼雀跃啊!如此负责任的法官,为了老百姓殚精竭虑,成功化解了如此巨大的家庭和社会矛盾,简直是司法界的楷模,依法治国有望了!我对这位法官的敬仰之情有如绵绵江……
 
等等!好像有点不对劲啊!我好像一会A一会B地看错了……
 
是房主一方赔偿了40万咩?
 
难道不应该是购房一方没履行合同,合同解除吗?
 
难道不应该是占了人家房子2年之久没给钱,耽误房主房子出租收益,进行必要补偿吗?
 
难道不应该是在人家里自杀,把房子变成了凶宅,影响了第二次销售,进行合理赔偿吗?
 
闹了半天,这还是一次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死者为大”,还是一次民间版和简易版的“谁弱谁有理”。
 
当然,“双方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中必然有房主B女士中途加价的故事,但是这也是在购房一方长达一年居住对方房产且没有支付余款的情况下;而双方“因为是否退房的事发生争执”,造成一方“情绪激动”、愤而跳楼,也是在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且房主已经退还购房款长达半年之久的情况下,在我眼里,这个房主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并且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即便如此,房主一方依然还要承受40万元的赔偿,普天之下焉有斯理?
 
我不太清楚这位法官拥有一个多么清奇的脑回路,想必“为生民立命”这种词就是专门给他发明的。这个案件的过程如此清晰,证据如此充分,难道不应该直接宣判吗?所谓“解开双方心结”,究竟是为的什么?就因为其中一个想不开跳楼了,所以合法合规的一方就活该遭受损失?
 
我向来反对法院设置调解程序,想要节约司法成本,方法有的是,仲裁也好,社会调解也好,都能解决问题,就是不应该由法院来做。
 
我们的社会已经是灰色的了,如果法律还不能黑白分明,那让人们如何分辨善恶?
 
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是公平和正义。让遵守规则的人获得保护,这是公平;让破坏规则的人受到惩处,这是正义。
 
如果法官都开始“动之以情”,那总有一天我们会发现,法律会无法对人“晓之以理”,更加无法“慑之以威”,到了那时,面对一纸空文的法律,我们整个社会都将悔之晚矣。
 
前一阵子,某三线城市,一辆电动自行车高速撞上合规停放在路边的汽车,骑车人当场死亡,而合理合法停放车辆的车主依然被判承担了30%的责任。
 
古人云: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而今,这些飞来横祸居然都长着一双双合法的翅膀,穿门越户,这让好人们如何防范?
 
前几天,北京野生动物园,又有游客下车,而且是全家下车,于是网友们惊呼:“老虎,你的外卖全家桶到了!”、“这是组团讹诈动物园来了?”
 
作死作得如此花样百出,如此肆无忌惮,难道不是因为前几次动物园都赔了巨款,难道不是因为裁判体制对于弱者的一味姑息?
 
法律不能搞和谐,不能和稀泥,更加不应该因为某一方的“死于作死”,造成遵守规则的另一方的损失。
 
死者为大,要看人因何而死,有些人死得重于泰山,有些人死得轻如鸿毛……一味地死者为大,甚至死者为“贵”,只会让好人受伤,让我们的法治和社会变得丑陋而又畸形。
 
法律是保护好人的,不是保护弱者的,更加不能是保护死者的,否则不知要有多少“有识之士”慷慨赴死,用生命为家人讹诈一点“血泪钱”^
 
2017年3月21日于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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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浪

杨浪

141篇文章 6年前更新

理性思考,感性评论,心灵触碰世界。公众号:浪来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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