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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报道
 
在美联航上挨打的越南裔医生据说获赔1.4亿美元,双方庭前和解。按照目前的外汇牌价计算,这笔赔偿约合9.646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倪萍大姐的“5500万约等于1个亿”四舍五入神逻辑,这就是妥妥的10个亿啊!
 
消息传来,举国上下一片沸腾,小伙伴们纷纷表示,马上就回家打包行李,组团直奔美联航“发家致富”去者~~~
 
更有分析专家(我老婆)心怀叵测地在国家级宣传平台(朋友圈)上宣称:
 
此次事件,标志着一个美好的新时代的开始。所有有资格有途径购买美联航的非白人乘客,从此多了一条屌丝逆袭的渠道。今后,美联航将取代上大学,与演电影、做网红一起,成为新的冲破阶层壁垒的三大神器。
 
可以想见,在并不遥远的未来,有色人种将凭借美联航的举止失当和丰厚财力,一举实现在财富方面的突破,并以此为契机,彻底终结白人的统治地位。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其他国家的人民反应过来之前,特别是在与美国敌对的国家(包括但不限于朝鲜、伊朗等)人民反应过来,并要求政府与美国建交之前,尽量抢占美联航殴打旅客的市场,保障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这是目前我国领导人所面对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以上当然统统都是玩笑。其实,这种所谓天价赔偿在美国的司法历史上可谓车载斗量、不可胜数:
 
1999年,美国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烟史,男子起诉烟草公司。4年之后,美国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要求烟草公司支付1900多万美元赔偿金。
 
2000年,63岁的佛蒙特州吉他手戴安娜·莱文接受药物注射时,因医生未按说明书操作,采用了静脉注射,导致莱文的右前臂坏死,被迫截肢。莱文为此起诉惠氏公司,认为药品标签上的有关说明和警告应该更清楚。佛蒙特州陪审团支持这一起诉并裁决惠氏公司赔偿670万美元。
 
2005年,美国得克萨斯一家法院判决,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在2001年导致一名病人死亡,因此判决默沙东付给死者遗孀医疗损害赔偿金2.53亿美元。
 
……
 
所以,1.4亿美元多吗?一点都不多!
 
在我们国家的类似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是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营养费多少,交通费多少……一笔一笔拿着发票来说话。倒是也有精神损失费一说,不过都是以万为单位,很少有超过10万的。如此说来,即便我们损失一条人命,家属也就能获赔个80到100万左右——最近听说涨到120万了,主要是因为平均收入涨了……
 
为什么我国没有天价赔偿,因为我们没有所谓“惩罚性赔偿”,即便有,数额也低得可怜(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有相关规定,是买一赔二好像)。
 
过低的赔偿数额,导致企业在作起“恶”时底气十足,肆无忌惮,而消费者的伤痛往往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法律的基础是公正。它可以不偏向弱者,但是它必须限制强者,用雷霆手段来威慑强者的作恶,因为强者的作恶,会对弱者、会对整个社会的秩序,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相信大家还记得几年的毒奶粉事件和苏丹红事件,一个几乎摧毁了我国的乳制品行业,另一个几乎颠覆了我国的调味品市场。可那些涉事企业呢?几年过去了,该养奶牛的依旧在养奶牛,该卖汉堡的依旧在卖汉堡,一切往事如烟如水,过了就过了,了无痕迹。
 
当然,我不是说要把涉事企业一棍子打死——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只是想问,那些遭遇飞来横祸的普通消费者的损失呢?谁来弥补?弥补了多少?
 
他们的孩子喝奶粉喝成了大头娃娃,他们自己吃汉堡吃成了各种癌症,他们的伤痛必将伴随一生,他们的损失,弥补到位了吗?
 
更进一步来说,国家的损失谁来弥补?民族的损失谁来弥补?
 
在这些企业大发昧心财的同时,“made in China”成了假货和劣质商品的代名词,中华民族成了夹着小包开着血汗工厂卖着有毒牛仔裤的奸商,中国大地成了流满地沟油、充斥毒大米、飘满光污染的全世界第一等可怕之地。
 
这些企业的恶行所造成的名誉和实际损失,是由我们14亿全体国民来承担的。我们的损失,谁来弥补?
 
前一阵子,听新闻说人大正在讨论制假售假入刑的事,这是个很大的进步。不过我倒是觉得这事没什么可讨论的,最高法出个司法解释就行了:
 
制造假食品、假药品,情节严重的。按照蓄意谋杀量刑;制造假服装、假玩具,情节严重的,按照蓄意伤害入刑;明知是假货而销售的,按照诈骗入刑……
 
而对于那些企业制度健全、法律意识浓烈的大型企业,入刑恐怕是震慑不了他们的——他们有的是合法的方式逃脱制裁——那不如就祭出“惩罚性赔偿”这个大杀器,让金钱和市场来为法律所用。
 
非法利润就是一堆堆狗屎,蓄意作恶者就是一只只苍蝇,你不把苍蝇拍做得足够大,恐怕震慑不了它们追腥逐臭的脏心。
 
PS:
 
这个新闻出来后,很多人将其与国内的几起消费者申请高额赔偿反被判敲诈的案件做对比。
 
个人认为,这些案件与美联航完全是两码事,不可混于一谈:
 
在美联航的案子里,事件一发生,就已经成为公众事件,受害者也没有主动联系美联航,而是直接组建律师团队,准备在法庭上死磕。
 
在国内的几起案子里,受害者一方是主动联系公司,以向媒体曝光相要挟,同时申请巨额赔偿,更有甚者,已经签署了协议,后来又反悔提价。
 
一个是述诸法律,一个是持案相挟,这就是美联航和这些国内案件的最大区别。
 
我在前面说过,法律的基础是公正,它必须限制强者,但也不能偏向弱者,让弱者受了伤害就可以为所欲为。
 
天价赔偿可以有,但必须经过法律的加持,否则,与敲诈无异。
 
2017年5月1日于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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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浪

杨浪

141篇文章 6年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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