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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轰动全国的“辱母杀人案”终于落下了帷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次判决的罪名是否适用、量刑是否合理,我并不太关心,这些自有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去分析和解读。我比较关心的,是判决之后的宣传报道。
 
不得不说,这次报道的透明度还是不错的,不仅公开了警方执法记录仪的内容,而且用图画模拟的方式将现场和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还原——我仔细看了看,基本符合事件发生逻辑和人类行为特点,相当可靠。
 
我们常常说,法律的基本准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但其实,这“三公”的实现是很难的。
 
首先,绝对的公平不可能存在,因为自私乃是人类的本性。
 
自打人类产生了家庭结构,确立了财产的私有化准则,保护自身、家人和财产安全就成了所有人的第一要务。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无所不用其极,是人之常情。虽然我们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大口号,虽然我们制定了各种各样保障公平的法律和制度,但在同基本人性的斗争中,这些从来都是软弱无力的。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只要它还是由人类组成,绝对公平就是一种镜花水月。而且令人沮丧的是,这点并不会因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而有所不同,所谓的差别只不过是程度和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绝对的公正也很难做到,因为客观的标准因人而异。
 
客观是公正的前提,但它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客观与主观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不同生长环境、不同教育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人,都可能有自己的一整套关于客观的体系。无论是美国以判例为依据的海洋法系,还是中国以条文依据主的大陆法系,只要它还依靠人类法官来工作,客观的标准就会产生差别,公正的评判就会受到影响。虽然有所谓社会共识这种东西,但“尔之砒霜吾之蜜糖”的情况依然不可避免。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公正并不存在,能够让大多数人接受,已经很好了。
 
我们能够寄予希望的,其实只有“公开”。
 
“公开”其实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民众对于知情权的渴望,标志着我们的社会已经摆脱了基础的温饱状态,产生了更高一级的精神需求。
 
民智未开的时代,没有人会对司法公开产生兴趣,怎么断案是大老爷们的事情,我等小民能够吃饱饭就已经是恩赐了,要什么自行车?知道那么多事情不累吗?只有经济发展了,物资丰富了,民众不再为吃饱穿暖发愁了,大家才有了参与社会事务的兴趣,才有了置喙社会规则的热情。
 
社会事务(尤其是司法)的公开,是社会走向公平和公正的第一步,是民众参与社会规则构建的基础。
 
潜规则之所以可怕,就在于它的不公开性。对于我等屁民而言,官司输了虽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不知道为什么输。法律也好,规则也罢,哪怕它制定得再不合理,只要它公开了,好歹也有被改进的可能。但如果把它一直放在暗箱里,只有少数人知晓,只有少数人可以利用,它就成了一件破坏社会公平和公正的最有杀伤力的武器。
 
公平,公正,公开。就实现难度来说,公平大于公正,公正大于公开;就实现步骤来说,公开先于公正,公正先于公平。
 
一个伟大的公平公正的社会的建立,公开是首要前提和必备基础。民众已经脱离了只顾温饱的低级阶段,对于社会事务和规则的参与热情将会越来越多,这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希望我们的社会管理者们能认清这一点,并尽快在意识上、在行动上追赶上来,越快越好。
 
PS:
 
最后要说的是,这次的改判,确实有舆论绑架司法的嫌疑。
 
但是,即便是被舆论绑架的司法,也总好过完全无视舆论的司法。毕竟,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获取舆论同情相对容易,而操纵司法却仅仅是权贵阶层的特权。
 
民众有了一件对抗权贵的武器,这是件好事。
 
2017年6月27日于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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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浪

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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