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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报道
先说两件事:
一件是北京某国际学校的强奸杀人案终于宣判了,犯罪人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来,如此穷凶极恶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问题在于王某犯案时未满18岁,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不能判处极刑,所以无可奈何之下,法官驳回了对王某自首行为的认可,没有采信一切有利于王某的证据,这才判了无期。这已经是法官在裁量权限范围内,所能做出的最重的判决了。
另一件是飞机起飞前向发动机里抛硬币祈福的“撒币”老太,虽然被判刑事拘留,但因其年龄太大,也获处免于执行。航空公司二次安检的经济损失和上百名旅客航班延误的时间成本,终于都像一阵青烟一般,一口气,“噗”地散去。
这两件事的程度有区别,一重一轻;这两件事的当事人也有区别,一小一老;但这两件事的结局是相似的,就是犯错者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受害者还都无可奈何,因为这是法律的规定。
在我十分有限的法律职业生涯中,有一个很粗浅的认识,那就是凡是冠以《XX保护法》之名,对某类人群进行保护的法律,无论其出发点是多么善意,在执行过程中,都会演变成恶法。
当然,对事物进行保护的不在此列,《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不是恶法,比较典型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人小于一定年龄或者大于一定年龄,就要从轻处罚;当人的年龄再小一点或者再大一点,就要免于处罚——这种以年龄作为依据开拓法外之地、合法地降低犯罪成本的规定,实在是有点匪夷所思,让常人难以理解。
为什么校园暴力屡禁不止?为什么老人假摔时常发生?
犯罪成本太低是主要原因。
荀子说:“人之性恶,其性者伪也。”
他认为:凡人都是好色好利、增仇恨恶的,如顺其自然发展,社会就会充满争夺、残暴和淫乱,因此必须用师法教化、礼仪规范来使人向善。
人之所以趋向善,乃是倾慕于教化之力;人之所以不作恶,乃是摄服于峻法之威。自然生长的善意和自我约束的恶离,现在没有,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其兽性无法根除。人类的一切美好品质,都不过是水面上荡漾的波光,在其下,则蕴藏着深深的自私和利己,甚至是残忍与好杀,这一点,并不会因为人的“未成熟”或者“熟透了”而有所不同。
孩子们未必全都天真无邪,老人们也未必都是慈眉善目,他们的年纪虽然不同,但他们在本质上依然是人,都会有人的七情六欲,都会有人的鼠肚鸡肠,当然,更会有人的邪恶本性。“小”和“老”,并不能决定他们向不向恶,更不能决定他们作不作恶。
同样的犯罪行为,为什么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为什么会使用不同的惩戒手段?
仅仅因为年龄?
这对其他犯罪者并不公平,这对社会大众更不公平。
年龄,不应该成为犯罪的保护伞。
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应该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古代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虽然从来没有做到过,但却是法制努力的方向,然而现在,我们却在用年龄来划分人群、区别对待,这难道不是笑话吗?
法律必须是冰冷的,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温情,“尊老爱幼”这种伦理道德体系的美德,不应该在法律中体现,否则,法律最重要的基础——公平——将被撬动。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和七十岁以上老人,其刑罚的执行是有难度的,但不应因此就放弃执行。监护人执行、罚金代替执行、科技手段执行都有可能是有效的方法——能不能执行受客观因素限制,想不想执行则体现了法律的态度。
方法总比困难多。因为执行之难,干脆放弃,是立法者的耻辱,是执法者的无奈。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个段子:
一群小学生放学回家,正走着,前面一个老婆婆摔倒了,孩子们连忙上前将其扶起。谁知老婆婆反咬一口,诬陷是孩子把她撞到的。她本以为能从孩子家长手里讹点好处,万没想到,这群小学生双眉一拧、双目一瞪,一拥而上,拳打脚踢,一边打一边高喊:“敢讹我?老子未成年,打死人都不犯法知道不!”
恶人自有恶人磨。这个段子听起来很解气,但也很悲凉。
希望我们的社会不会走到那一天。
PS:
刚刚写完,就看到了一个新闻:
长沙某小区,一名5岁男孩将一名2岁女孩抱进电梯,并按下18层按钮,随后离开。由于该楼18层没有防护栏杆,造成2岁女孩坠亡。
这件事,物业和家长不用说了,一个负安全管理责任,一个未尽到监护责任。
问题在于,男孩呢?
有没有责任?有责任的话如何追究?
这不是小孩子之间的玩闹那么简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视频看看,那个男孩全程都非常冷静,为了防止女孩跟出来,还有堵住电梯门的举动,即便他没有杀人的故意,恐怕恶意的恶作剧心态也是有的。
但是很可惜,5岁男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件事的最后结果,不过是赔钱了事,连肇事男孩家长的监护权都不会受到影响。
2017年7月10日于北京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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