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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最喜欢吓唬小孩。比如在我小时候,在大人们嘴里,总提到一个神秘的存在,叫做“感化院”。
据师长们说,那里是个非常可怕的地方,天天都得干活,糊纸盒或者挖沟什么的。“管教”们穿着黑衣服,带着黑口罩,腰里系着很宽的黑皮带,皮带上挂着狼牙棒。他们每天给孩子们分配任务,干不完就揍,干的慢也揍,看你不顺眼还揍, 简直就是人间地狱。
有一年,大概是我三四年级的时候,我们学校请了一个据说是在感化院里“幸存”下来的孩子来现身说法。
这哥们骨瘦如柴,面有菜色,据说是常年吃不饱造成的。他说,在感化院,每年都有孩子死掉,不是被打死的,就是活活饿死的,死了就往学校后面的山沟里一扔,去喂野狗。他还给我们讲,有一次规定的活没干完,管教又打人打累了,就把他们几个没挨打的拉到后山扔了一宿,那天晚上他们全都吓尿了,无数的野狗围着他们打转,“狗”视眈眈,等着享用大餐。
“那些野狗的眼睛都是血红血红的,一定是吃多了死人的缘故。”他这么说。
那天,我们好多人也被吓尿了,同时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凶狠,以及违法的严重后果。
当然,长大之后,我也知道,所谓“感化院”,其实就是工读学校,或称少年管理所。那里没有管教打人,没有干不完的活,没有吃死人的野狗,而且也不收13岁以下的孩子。除了平时管理严格一点,其他的跟普通学校没有什么区别。
而那个所谓“幸存”下来的孩子,其实是学校找来的托儿,根本就是早几年毕业的学长,当时正在上初二。骨瘦如柴是因为他就长那样,面有菜色是美术老师给他画的妆,死人、野狗什么的,都是语文老师写的“剧本”。
吓唬小孩当然是不对的,但是让孩子对法律、对规则产生敬畏却很重要。只不过这种敬畏,除了依靠恐吓之外,也可以依靠榜样的力量。
2017年4月16日上午10时45分,浙江省宁波市,城市公共自行车工作人员在北仑“华庭公寓”网点,发现了三个打算破坏自行车设施的小学生。公司在第一时间报警,结果在附近超市,几个“熊孩子”被抓获。经调查,他们平均年龄才10岁,都在北仑东城小学读书。因涉案学生为未成年人,无法依据法律进行处罚,只能做完笔录后由家长带回严加管教。
据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统计,4月3号到4月17号期间,有三个公共自行车网点,一共发生了5起小学生损坏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情况,有42个公共自行车锁止器被损坏,经济损失高达153000多元。令人诧异的是,当相关人员向孩子家长提出经济赔偿时,“涉案”学生家长态度冷漠,不愿赔偿。家长认为,公共自行车的设备存在问题,并表示骑走车辆已还进桩位,说什么也不愿意赔钱,甚至留下一句话:要钱没有,让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
说实话,当我看到这些家长的反应时,我的表情是懵逼的,我的心理是崩溃的——是什么样的家长能说出这种大言不惭的话?
好多人都说当父母也应该通过考试,合了格,拿了证,才允许上岗,才允许生孩子,这似乎有点夸张。不过,为人父母,必要的法律知识还是要掌握的——10岁的孩子,还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是黑纸白字的法律规定。什么“要钱没有,让派出所把孩子抓走”,能说出这种屁话的家长,不仅是不合格的家长,而且是不合法的家长。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绳,在法律之上还有规定,规定之上还有道德,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都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那即不现实,也不经济——但我们必须保证所有人都不去主动突破法律底线,否则社会必然走向崩溃。
法不能法之时,国必将不国。
法律意识应该从孩子培养。这种培养,一方面靠社会教育,更重要的一方面是要依靠家庭影响。只有当父母的遵纪守法,做孩子的才能对法律产生敬畏;如果当父母的整天都在琢磨如何火中取栗,那做孩子的必然将雷池视作捷径,把犯罪当做儿戏。
永远不要轻视榜样的力量,而孩子最大的榜样就是父母,无论是好的方面,还是坏的方面。
如果我的孩子做了这种毁坏公共设施甚至涉嫌盗窃的事情,我大概会二话不说,把钱赔了,回家用适当的措施惩罚孩子——比如让他用家庭劳动把我的赔偿金弥补回来,说不定我还会把赔偿金额提高一倍——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孩子觉得疼,记得疼,知道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进而对法律和规则产生敬畏。
对于孩子来说,最重要的事,是学会敬畏,对法律的,对知识的,对自然的,对生命的。有了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有所不为,才能“不作死就不会死”,才能学到保护自己安全的真正方法。
保护自己,并不是要变得如何强大——因为在生命之中,你总会遭遇更加强大的存在,在一贯的狂妄驱使下,你会在石壁上撞得粉碎;保护自己,真正需要的是对规则的敬畏——规则是剑是盾也是药,可以用来进攻,可以用来防守,也可以用来疗伤,运用发乎一念、存于一心,但无论如何运用,都需要一定的智慧,以及对于规则的足够的尊重。
2017年4月22日于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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